隱私權政策

關於個人資料

Orino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認識到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遵守法令與指導方針,妥善處理個人資料,並就安全管理採取適當措施,持續維護與改善。

  1. 個人資料的定義

    個人資料是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的個人資料(關於在世個人的資訊,可識別特定個人者,包含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以及與特定個人相關聯使用的電子郵件地址、密碼、信用卡等資訊,及與其一體化的購買交易相關資訊和其他關於個人的屬性資訊。

  2. Cookie與IP位址資訊

    關於Cookie及IP位址資訊,由於它們單獨無法識別特定個人,故我們不將其視為個人資料。但當這些資訊與個人資料一體化使用時,我們亦將這些資訊視為個人資料。在本公司營運的媒體中,即使無法識別特定個人,在利用Cookie及IP位址資訊時,我們也會公開其目的與方法。此外,Cookie資訊可透過瀏覽器設定予以拒絕。

  3. 個人資料利用目的的特定

    本公司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盡可能特定其利用目的。本公司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如下。

    1. 作為您申請、退會、變更註冊資訊時確認信件的寄送對象
    2. 作為對本公司或本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相關諮詢進行內容確認、調查或回覆時的參考資訊
    3. 為寄送本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故障資訊、維護資訊等技術支援相關資訊,或新服務、新商品、功能改善等對顧客有用的資訊告知
    4. 為寄送商品、獎品、贈品等
    5. 以您註冊的個人資料為基礎,在無法識別個人的範圍內彙整為統計資訊,作為開發對顧客有用的服務的參考資料
    6. 為提供本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及其相關服務,以及管理本公司服務的使用者
    7. 其他在提供各項服務時公布利用目的並已獲得您同意的利用目的
  4. 個人資料利用的限制

    本公司在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會在超出實現利用目的所需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因合併或其他原因取得個人資料時,同樣在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會在超出繼承前利用目的實現所需範圍內進行處理。但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1. 依據法令的情況
    2. 為保護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而有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
    3. 為提升公共衛生水準或推進兒童的健全培育而特別有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
    4. 在需要協助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受其委託者執行法令規定的事務,且因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礙該事務執行的情況
  5. 個人資料的適當取得

    本公司適當地取得個人資料,不會透過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

  6. 取得個人資料時利用目的的通知

    本公司在取得個人資料時,會事先公布其利用目的。但以下情況不在此限。

    1. 因將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而可能損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利益的情況
    2. )因將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而可能損害本公司權利或正當利益的情況
    3. 在需要協助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執行法令規定的事務,且因將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可能妨礙該事務執行的情況
    4. 從取得的情況來看利用目的被認為是明確的情況
  7. 個人資料利用目的的變更

    本公司於變更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時,不會超出與變更前利用目的具有合理相當關聯性的範圍,並會就變更後的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

  8. 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員工的監督

    本公司明確制定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內部規程,並監督員工妥善處理個人資料。

  9. 委託方的監督

    本公司於將個人資料處理的全部或一部分委託他方時,會與委託方簽訂包含保密條款的契約,或要求委託方同意本公司制定的條款,並進行必要且適當的監督,以確保委託方妥善實施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

  10. 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在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會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1. 依據法令的情況
    2. 為保護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而有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
    3. 為提升公共衛生水準或推進兒童的健全培育而特別有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
    4. 在需要協助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受其委託者執行法令規定的事務,且因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礙該事務執行的情況
    5. 事先已告知或公布以下事項時
      1) 使用目的中包含提供予第三方
      2) 提供予第三方的資料項目
      3) 提供予第三方的手段或方法
      ※與第三方共同使用或向業務委託方提供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另行調查提供對象,簽訂保密協議等必要契約,妥善處理與管理個人資料。
      4) 應本人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惟以下情形不屬於上述所定之第三方。
      (1) 本公司於達成使用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委託他人處理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
      (2) 因合併或其他事由承繼事業而提供個人資料時
      (3) 與特定對象共同使用個人資料,並事先就該情況及共同使用之個人資料項目、共同使用者之範圍、使用者之使用目的以及對該個人資料負管理責任者之姓名或名稱,向本人通知或置於本人易於知悉之狀態時

    本公司於變更上述(3)所規定的利用者的利用目的,或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的姓名或名稱時,會就變更內容事先通知本人,或置於本人易於知悉的狀態。

  11. 有關個人資料事項的公布等

    本公司就有關個人資料的下列事項,置於本人可知悉的狀態,並應本人要求毫不遲延地予以回覆。

    1. 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此義務者除外。若決定不予回覆,將毫不遲延地就此通知本人。)
    2. 個人資料相關諮詢窗口
  12. 個人資料的揭露

    當本人要求揭露可識別該本人的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依法令規定的方法毫不遲延地予以揭露。但如揭露會屬於下列任一情形,則可能不予揭露其全部或一部分;若決定不予揭露,將毫不遲延地就此予以通知。

    1. 有可能損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利益的情形
    2. 有可能對本公司業務的正當實施造成重大妨礙的情形
    3. 會導致違反其他法令的情形

    此外,對於存取記錄等個人資料以外的資訊,原則上不予揭露。

  13. 個人資料的更正等

    當本人以可識別該本人的個人資料內容不符合事實為由,要求更正、追加或刪除(以下稱「更正等」)該個人資料內容時,除有關該內容更正等由其他法令另有特別程序規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將在實現利用目的所必需的範圍內,毫不遲延地進行必要的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對該個人資料內容進行更正等,並就此通知本人。

  14. 個人資料的停止利用等

    當本人以可識別該本人的個人資料違反第10條「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正文(不含但書以下部分)第(1)項至第(4)項規定而被提供給第三方為由,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該個人資料,且經查明該要求確有理由時,本公司將毫不遲延地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該個人資料。但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該個人資料需耗費鉅額費用,或存在其他難以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形,且已採取為保護本人權利利益所必需的替代措施時,則不在此限。

  15. 理由說明

    本公司儘管收到本人之要求,仍決定以下任一情形時,將於向本人通知該決定時盡力說明理由。
    (1) 不告知使用目的
    (2) 不揭露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分
    (3) 不停止個人資料之使用等
    (4) 不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16. 聯絡我們

    有關本公司隱私權政策之諮詢,請聯絡以下方式。
    〒810-0041 福岡市中央區大名2-9-35 Tousen天神大樓2F
    Orinos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村橋
    TEL:092-781-5111

2014年1月6日制定
2015年6月10日制定
Orinos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董事 村橋 法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