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关于个人信息
Orino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遵守法令与指导方针,妥善处理个人信息,并就安全管理采取适当措施,持续维护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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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关于在世个人的信息,可识别特定个人者,包含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与特定个人相关联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密码、信用卡等信息,及与其一体化的购买交易相关信息和其他关于个人的属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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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ie与IP地址信息
关于Cookie及IP地址信息,由于它们单独无法识别特定个人,故我们不将其视为个人信息。但当这些信息与个人信息一体化使用时,我们亦将这些信息视为个人信息。在本公司运营的媒体中,即使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在利用Cookie及IP地址信息时,我们也会公开其目的与方法。此外,Cookie信息可通过浏览器设置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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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用目的的特定
本公司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尽可能特定其利用目的。本公司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如下。
- 作为您申请、退会、变更注册信息时确认邮件的发送对象
- 作为对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相关的咨询进行内容确认、调查或回复时的参考信息
- 为发送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故障信息、维护信息等技术支持相关信息,或新服务、新商品、功能改善等对客户有用的信息告知
- 为发送商品、奖品、礼品等
- 以您注册的个人信息为基础,在无法识别个人的范围内汇总为统计信息,作为开发对客户有用的服务的参考资料
- 为提供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其相关服务,以及管理本公司服务的使用者
- 其他在提供各项服务时公布利用目的并已获得您同意的利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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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用的限制
本公司在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在超出实现利用目的所需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因合并或其他原因取得个人信息时,同样在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在超出继承前利用目的实现所需范围内进行处理。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 根据法令的情况
- 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有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 为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或推进儿童的健全培育而特别有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 在需要协助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其委托者执行法令规定的事务,且因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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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适当取得
本公司适当地取得个人信息,不会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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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个人信息时利用目的的通知
本公司在取得个人信息时,会事先公布其利用目的。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 因将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而可能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利益的情况
- )因将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而可能损害本公司权利或正当利益的情况
- 在需要协助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执行法令规定的事务,且因将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的情况
- 从取得的情况来看利用目的被认为是明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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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用目的的变更
本公司在变更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时,不会超出与变更前的利用目的具有合理相当关联性的范围,并会就变更后的利用目的通知本人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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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员工的监督
本公司明确制定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内部规程,并监督员工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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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的监督
本公司在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他方时,会与委托方签订包含保密条款的合同,或要求委托方同意本公司制定的约款,并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以确保委托方妥善实施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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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在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根据法令的情况
- 为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有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 为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或推进儿童的健全培育而特别有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 在需要协助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其委托者执行法令规定的事务,且因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的情况
- 事先已告知或公布以下事项时
1) 使用目的中包含向第三方提供
2) 向第三方提供的数据项目
3) 向第三方提供的手段或方法
※与第三方共同使用或向业务委托方提供个人信息时,我们将另行调查提供对象,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合同,妥善处理和管理个人信息。
4) 应本人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形不属于上述所定的第三方。
(1) 本公司在实现使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全部或一部分时
(2) 因合并或其他事由承继事业而提供个人信息时
(3) 与特定对象共同使用个人信息,并事先就该情况及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共同使用者的范围、使用者的使用目的以及对该个人信息负管理责任者的姓名或名称,向本人通知或置于本人易于知悉的状态时
本公司在变更上述(3)所规定的利用者的利用目的,或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会就变更内容事先通知本人,或置于本人易于知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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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信息事项的公布等
本公司就有关个人信息的下列事项,置于本人可知悉的状态,并应本人要求毫不迟延地予以回复。
- 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无此义务者除外。若决定不予回复,将毫不迟延地就此通知本人。)
- 个人信息相关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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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披露
当本人要求披露可识别该本人的个人信息时,本公司将依法令规定的方法毫不迟延地予以披露。但如披露会属于下列任一情形,则可能不予披露其全部或一部分;若决定不予披露,将毫不迟延地就此予以通知。
- 有可能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利益的情形
- 有可能对本公司业务的正当实施造成重大妨碍的情形
- 会导致违反其他法令的情形
此外,对于访问日志等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原则上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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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更正等
当本人以可识别该本人的个人信息内容不符合事实为由,要求更正、追加或删除(以下称“更正等”)该个人信息内容时,除有关该内容更正等由其他法令另有特别程序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将在实现利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毫不迟延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该个人信息内容进行更正等,并就此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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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停止利用等
当本人以可识别该本人的个人信息违反第10条“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正文(不含但书以下部分)第(1)项至第(4)项规定而被提供给第三方为由,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该个人信息,且经查明该要求确有理由时,本公司将毫不迟延地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该个人信息。但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该个人信息需耗费巨额费用,或存在其他难以停止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形,且已采取为保护本人权利利益所必需的替代措施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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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说明
本公司尽管收到本人的要求,仍决定以下任一情形时,将在向本人通知该决定时努力说明理由。
(1) 不告知使用目的
(2) 不披露个人信息的全部或一部分
(3) 不停止个人信息的使用等
(4) 不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联系我们
有关本公司隐私政策的咨询,请联系以下方式。
〒810-0041 福冈市中央区大名2-9-35 Tousen天神大厦2F
Orinos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村桥
TEL:092-781-5111
2014年1月6日制定
2015年6月10日制定
Orinos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董事 村桥 法夫